2007年2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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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07年2月1日

  陈军:
  本院受理原告余丽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儿子陈骁宇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7年5月8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骆宝凤:
  本院受理原告俞生主诉你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7年5月8日9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富阳市钱塘造纸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葛文喜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现无留守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要求你公司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20.2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07年5月9日8:30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吴园俭:
  本院受理原告朱履松诉被告吴园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朱履松要求被告吴园俭偿还借款等共计780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2007年5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毛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肖锋诉被告毛志伟、毛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06)桐民二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毛志伟尚应给付原告陈肖锋货款5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陈肖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被告毛志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邮资费80元,由原告陈肖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方金木、周爱妹:
  本院受理原告姜元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淳民一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方金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姜元女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06年9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周爱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淳安县人民法院

  张素月、董信祥: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利息33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7年3月29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董信祥、张素月: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利息33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07年3月29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马培君、何达、张沛云、张国安、张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第一煤气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6)甬仑民二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岑孟训:
  本院受理原告周学儿与被告岑孟训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一初字第34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学儿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8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慈溪市人民法院

  唐爱其: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萍诉你和唐爱娥、叶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一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张建萍借款110000;二、被告唐爱娥对被告唐爱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叶旭艳对被告唐爱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710元,其他诉讼费1376.50元,合计诉讼费5086.50元,由被告唐爱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唐爱其:
  本院受理原告徐腊梅诉你和唐爱娥、叶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一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徐腊梅借款40000;二、被告唐爱娥对被告唐爱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叶旭艳对被告唐爱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10元,其他诉讼费656.50元,合计诉讼费2266.50元,由被告唐爱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钱庆国: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6)慈民二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宁波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700元。本案受理费26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340元,由你负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方坚:
  本院受理原告方如芳诉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车建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华惠芳、代理审判员顾保军组成合议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韩孟迪、许加正:
  本院审理原告岑佰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按1%月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方明杰、审判员王正治、审判员徐冬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